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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二条主要内容

2022-09-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三)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登记部门应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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