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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1、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设备等恶劣手段强迫供词;2、.通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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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强迫罪行是指司法人员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致人残疾、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到重罚。刑事通迫罪的构成要素如下:1、客观地表现为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态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2、主体是司法人员,有搜查、检察、审判、监督责任人。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被委托履行调查,监督责任的人和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人与司法人员合作强迫刑事供述的,用刑事供述罪的共犯论处。3、主观上只有故意,有强制供词的目的。关于行为者是否被供述,嫌疑犯、被告者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者对嫌疑犯,被告者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不是为了强制供述,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刑讯逼供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办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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