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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具体区别如下: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仅出现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还是有一定履约能力的。而合同诈骗者则往往是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 2、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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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不同: 如果个人或单位企业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以合同诈骗罪论。 如果个人或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事后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后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行为,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而经济纠纷不具有此特点。
一、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认定合同诈骗罪,最主要的是应当划清经济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具体履行合同的主观目的,签订合同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已经交付的财物或者其他的争议。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后者不具有这种目的,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合同。(2)采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签订合同是假,骗财是真;而后者签订合同则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3)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前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合同;而后者则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4)合同所得财物去向不同,前者往往将骗得的钱财大肆挥霍,或者将钱挪作其他非法经营之中;而后者则用于正常性经营。(5)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由于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未履行;后者则是由于出现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二、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2)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4)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5)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6)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7)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8)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9)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10)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是对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并不能仅以行为人自己所言为准,而应该结合考虑相关情况。1、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来履行合同,若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一些虚假的材料与对方签订合同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当然,个人的经济能力是处于变动状态的,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了履约能力,后来由于客观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履约能力,就不可简单的认定合同诈骗,有可能仅仅是一般的经济纠纷。2、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使用欺骗手段在一般的经济合同中,行为人也往往有一些欺骗行为,比如违反合同个别条款,提供质量不合格等,但这个与合同诈骗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行为人主观上往往还是有履约的意思,而且一般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是特别严重。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合同诈骗的情形,一是行为人根本就不履行合同,二是部分履行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目的。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致使行为人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也可鞥是基于其他原因行为人不愿在继续履行下去,但一般其还是有积极的履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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