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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上午,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今后,杭州地区涉互联网案件,将全部在互联网法院审理,当事人从起诉到最后宣判,全部可以在线完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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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确认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应以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作为合理依据。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3、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但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早在2016年初,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杭州市政协副主席赵光育就向全国两会提出了《关于设立中国(杭州)互联网法院,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建议》。起因是,他注意到近年来,杭州电商平台自身年处理纠纷数以百万计;各基层法院受理电子商务案件数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3年就已达600余件,而且逐年增加。 杭州法院早在2011年就开始积极探索新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西湖、滨江、余杭三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法院,当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专门审理涉网纠纷案件。今年1月,杭州开始筹办互联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当时表示,浙江法院将积极推动设立杭州网络法院,促进网络法治的健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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