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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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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起诉的情况如下:(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犯罪(2)犯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赦免刑罚的;(4)根据刑法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撤回诉讼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刑或免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起公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进行审查,必须查明以下事实: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案件也就是由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其实允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若是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话,则是进行抗诉。而要是被害人不服的话,不能直接提起上诉,而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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