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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车主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用的。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收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而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果交警说是因为鉴定需要,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初步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交警的车一般扣在社会停车场,将按照社会停车场的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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