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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办法第12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伤...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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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者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二)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费用是需要偿还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之后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2、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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