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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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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办理相关招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将出租汽车交由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四)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在岗教育和培训;(五)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六)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不得覆盖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七)对出租汽车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并使车辆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八)将出租汽车的税控计价器定期送检;(九)履行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出租汽车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需在本市运载回程旅客的,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载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因交通违章、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四)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六)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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