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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条件是怎样的?

2021-10-15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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