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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股权转让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应视为同意转让,...
1、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暂时没有效力,其效力待定。 2、转让股权的行为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的合同有效,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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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暂时没有效力,其效力待定。 2、转让股权的行为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的合同有效,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合同无效。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同意转让但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股权转让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但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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