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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2021-11-29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小组;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种: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职能,依法获得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行使行政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类型、范围和数额的限制,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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