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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吊销机动车处罚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人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
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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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记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该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记分;不能提供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记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无法暂扣驾驶证或者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的;(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的。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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