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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检察院民事抗诉期限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建议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尽早取得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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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抗诉案件审理时,要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一)立案审查(二)决定提出抗诉(三)制作抗诉书(四)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申请书申诉人(签名)日期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陈**、男性、汉族、1958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居西安市新城区***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地址:西安市****号抗诉请求:请求取消(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存款合同纠纷事件,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以申请人涉嫌经济犯罪为理由,终审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失误。因此,人民检察院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法抗诉。一、最终审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申请人涉嫌经济犯罪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所取出的现金142950元原本是申请人的名义,现金被取出后,申请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有14个月,在此期间没有得到具有调查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发行的可证明犯罪嫌疑的资料。因此,最终审判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资料的支持,完全主观推测。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失误。最终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存款法律关系,然后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显然,存款法律关系和涉嫌经济犯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审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几项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嫌经济纠纷和犯罪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关,但与本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资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资料交给有关机构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存款合同纠纷为理由起诉被申请人的,最终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和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必须依法分别处理。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完全不考虑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失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因此,请检察机关抵抗诉讼。这是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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