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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

2021-12-20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非住宅房屋拆迁而停产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本规定,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补贴、临时安置补贴、生产停业补偿标准》规定,在产权交换条件下,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单价为4、5%v按月计算按月计算。《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非住宅房屋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商品房是指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战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室、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房屋等。因非住宅房屋拆迁而关闭的,属于商品房的,拆迁实际拖延单位不得超过拆迁补偿8%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不得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二是按房屋面积计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贴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造成生产经济损失的,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和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生产经营综合补贴。第三,按照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海南省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拆迁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应当按照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商品房拆迁按税收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停业前三个月平均营业额的8个月%。根据《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贴、临时安置补贴标准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经济损失,可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前6个月,税务机关发放税后平均利润(月)80%补偿标准为半年。第四,协商确定或评估计算。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补贴》、《临时安置补贴》、《非住宅房屋停产补偿条例》,拆迁非住宅房屋(包括依法将原住宅改为经营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征收条例》还将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纳入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并明确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主要因素。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和细化停产停业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确实是征用房屋造成的损失,与征用房屋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赔偿。被征用房屋出租给他人的,房屋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实际上是房屋承租人的损失。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给被征用人。根据规定,被征用人是指房屋所有人。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似乎是错误的,如何解决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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