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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至六个月。由于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少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法定情形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
刑事一审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可以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因交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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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公诉案件,一般在2-6个月内审结。确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般应6个月内审结。 3、简易程序,一般最长1.5个月。 4、二审程序,一般2-4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简而言之,整套审判程序走下来,在无补查、鉴定、中止等特殊情况下,一般最长可以达到10个月。 如果存在补查、鉴定、中止或其他特殊情况,时间则可能更长。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2、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非法拘禁这种极其恶劣暴力的刑事犯罪行为到现在还是比较猖獗的,关键是很多长期被囚禁起来的受害者根本就没有寻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机会,在很多传销案件当中,都存在着非法拘禁的现象,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被拘禁对象的自我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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