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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金额作为纳税依据,以四级超额累计纳税率征收。(1)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如何征收?按照一下步骤:第一步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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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缴税款为房地产转让项目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的乘积。而房地产转让项目增值额为项目收入总额与项目扣除金额的差额,因此房地产转让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转让房地产的总价、额外费用和其他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费用和附加费用,纳入开发产品价格或企业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格并由企业以外的其他收款部门和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以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会计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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