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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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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86元,二级每月增加365元,三级每月增加344元,四级每月增加32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增加伤残津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5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546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7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9元。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主要是以下企业的职工: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划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轨制入行人事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工作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用度。 3、其他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分,民政部分,财政部分等部分参照本条例另行划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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