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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的规定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
《继承法》中的规定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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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继承法》中的规定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继承法中的原则是:继承权利,才继承义务;不继承权利,也不用继承义务。此时要区分情况: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就不用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无法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合伙企业。那么,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时候,普通合伙人需要对该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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