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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如下: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 1、四子女一般应均等分配,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等分。 2、主要承担赡养和共同生活的三儿子,可以多分。
1、有遗嘱按遗嘱继承2、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儿子、女儿都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份额是一样的3、按照法定继承,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赡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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