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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之一是什么?

2022-09-20
古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文物点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应当报登记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依法实行投标和工程监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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