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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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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一)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足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不足三件,二)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足三件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一)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二级文物三件以上,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二)走私国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文物严重破坏,无法回收等情况。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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