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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内有外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内有外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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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内有外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内有外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需要欠债一方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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