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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行使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2021-10-15
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是行使探视权的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则探视权的行使则可以中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探视权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必须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探视权的存在是为了照顾孩子,不受离婚风波的波及,从而让子女可以享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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