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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赔加上自首的判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项、第8项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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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发生故意伤害案件致人轻伤的,公安机关会依职权一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们知道,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是起刑点。构成轻伤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社会危害性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本就是比较轻微的。如果在立案之后,加害人主动自首,又积极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充分表现出加害人愿意认罪悔罪,主动弥补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再加上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是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案件虽然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主动认罪悔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是可以做撤案处理的。
犯受贿罪,涉案金额为2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刑罚由人民法院很具案件详情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自首减4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主动退赃减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8条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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