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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出资购买车辆发生共同赔偿

2022-10-25
四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共同经营了几年后,因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受害方起诉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35421.5元,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3月1日19时40分,B驾驶轿车在苏245省道1KM地段行驶时,因采取的躲避措施不当,造成车翻,致乘车人李红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B支付李红家丧葬费6500元。之后因B拒绝赔偿,李红家人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B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7851.3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肇事车辆系B、赵军、赵海江、A共同出资购买,登记车主为被告赵军,应原告人的申请,追加了赵海江、B、A为共同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B驾驶的车辆为B、赵军、赵海江、A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系四人共有的车辆,故四人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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