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写好起诉状去法院起诉追责。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
去法院起诉追责。 可以先写明起诉主体,即行政机关的具体名字,然后再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说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等,再阐述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去法院起诉追责。 可以先写明起诉主体,即行政机关的具体名字,然后再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说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等,再阐述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最后写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再最后递交给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可。 【辟谣】 行政赔偿必须先确定违法? 真相:是的 解析: 行政赔偿一定要先确定违法。 行政赔偿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公民利益时,由被害人提出的,而提出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侵权行为是属于违法的。 【提醒】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 行政违法行为有以下这些: 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 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385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4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