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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合同纠纷反诉状该怎样处理?

2022-08-08
上诉人:唐XX,男,XXXX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71004539X,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X文化,农民,现住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原判决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XX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居区会龙镇赵XX等九户村民签订了建房协议的事实是错误的。 事实上,与赵XX等人签订协议是吴X与王X,该协议并经公证。 原判决认定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进场施工的事实也是错误的。 吴X等人组织人员非法进行建筑活动的时间是2012年6月中旬。 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动机还是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XX为达到敲诈XX建筑公司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涛场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个疑问。吴X等人作为自然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随随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挂在自己的头上,生拉硬扯地“挂靠”,非发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建筑活动,并侵犯上诉人及上诉人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对吴X等人的这些行为进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动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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