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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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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各省、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面向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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