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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维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经过维修后的机动车,在规定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时,排气污染物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加油(气)站的油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并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加油机的过滤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市实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销售的机动车车用燃料质量标准。机动车加油站、油罐车以及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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