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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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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些财产虽然破产企业对其进行管理,但由于法律上的性质或自身性质的局限,这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就是破产财产的例外,在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例外有以下几种: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只有国家才可以享有的资源和物质,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武器、弹药等。这些财产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是这些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才能享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除国家以外的任何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享有这些财产的合法使用权,而非处分权,与国家专有财产相似,国有土地资源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2、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用于抵押的财产,二是用于质押的财产,三是被留置的财产。对于担保财产,必须具有破产宣告一年前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协议。另外,但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破产企业的职工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也不应计入破产财产。因为这类设施不但与破产企业职工有重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一定社区范围的许多非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这些福利设施是由国家以划拨方式兴建的,则不能计入破产财产。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借用合同而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这些财产是属于他人的财产,破产企业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而应由财产的所有人通过行使取回权予以取回。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我想你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规定已经清楚了。
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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