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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延迟交房,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同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未交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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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卖人多交货时的处理方式是: 1、当事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该部分货物的价款。 2、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并需要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卖方一房二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延迟交房,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同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未交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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