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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扣留、邮件,撕揭邮票,、冒领用户款物;(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或者野蛮分拣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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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交包裹和给据印刷品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确认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应当予以签收;发现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视,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用户的监督和投诉。对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应当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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