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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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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所谓的无效婚姻,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1、比如说重婚的。 2、那么还有这个没有达到的,那么法定结婚年龄就是男满22周岁,女方要满20周岁。 3、就是为禁止的的一个亲属关系的就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一个直系血亲,或者说是旁系血亲的,这是第三种情况。那么第四种情况就是患有不能结婚的这样一个疾病的。那么这是四种无效的一个婚姻,那么无效婚姻如果要是宣告无效,那必须有什么适合的这一个主体。比如说这个重婚,那么就包括当事人或者基层组织,那么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那是指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一方,或者说是他的这个近亲属。那么如果说是有这样一个禁止结婚的一个亲属关系的,那么是当事人的一个近亲属是可以进行一个宣告的,那么如果说是患有不能结婚的这个疾病的那与这个病患共同生活的一个近亲属,也是可以进行一个宣告的。那么在此需要强调的就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是法定无效的因素存在的时候,那么如果说你未达到这个法定的这个无效的这个法定因素消除的时候,比如说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等到你想宣告的时候,你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了,或者说你患病的,那么在你想宣告的时候他已经治愈了,那么这个时候是不能再去宣告婚姻无效的了,人民法院也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有资格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益相关者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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