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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续签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具体规定为:(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支付25个工资收入%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劳动者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国家规定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人%赔偿费用;(4)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造成健康损害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25元的医疗费用%赔偿费。(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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