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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3、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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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3、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限制条件: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受理;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不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不予受理;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予受理;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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