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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次干道,必须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地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当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适度建设草坪,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积极发展节水型绿化,鼓励采用滴灌技术,推行中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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