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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证明 包括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发票、 1 合同和广告复印件等材料。突出最早使用和商标标识的使用。如果上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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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关法规细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1]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 第四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云南省名牌产品; (三)云南省著名商标申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 (五)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地区境内;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3、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4、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5、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7、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8、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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