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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离婚,有法律规定的属地要求,是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长期居住地一年以上法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1)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1)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主要经营场所不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要求将该案移送上诉人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裁定书3月21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江北机场内,被告未提供其营业场所在2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1号费瑞登2-1-1的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人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11年3月23日这就是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的范文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的,被告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服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二款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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