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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作了如下特别规定:(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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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律师。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 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 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 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 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匪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真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由于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修养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以及较多的实践经验,因此,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更加有利。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代理的事项及代理的权限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自行确定。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顶和委托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递交。
可以。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民诉意见》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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