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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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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如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口不在缴纳住房公积所在地,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需要转移。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支付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终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动程序原件和复印件;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其他。个人跨区域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养老保险跨省申请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交往内地许可证、台湾居民交往内地许可证、护照、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等男性满50岁,女性满40岁,需要携带申请人户籍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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