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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一户”的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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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村民一户的认定是基于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假如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户口本上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为特殊村民独立对待:一是已婚且分居的;二、未婚但年满20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的;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可以按照司法文书登记。因婚姻关系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认登记。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一户多宅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对村民“一户”的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第一,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二,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第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对于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一户多宅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不符合,“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是否满足分户的条件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来依法认定,并不是机械的按照是否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二)申请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三)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其他申请户至少需有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你父母必须算做一户,除非离婚);2、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监护人一同算一户,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3、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你没有结婚的,必须跟父母一个户);4、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你负责赡养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他们必须跟你一个户);5、其他特殊情况应经分局集体会审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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