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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对录入的信息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在十二个月的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二十四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禁止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决定,停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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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二)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三)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四)按环保标识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五)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六)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对录入的信息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答复。信息有误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处理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删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综合信息记录,供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查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寄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以八千元罚款,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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