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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申...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同时,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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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国内地,只有企业,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我国香港则建立了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具体条件如下: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总之,也就是不能再过奢华的生活。破产期是对破产申请人的一种法律保护,在香港任何或个人,在投资失败或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欠下大额债务,而且个人资产已经抵不到还债的要求,为免受到债务公司的恐吓或者威逼,破产人只好向政府申请破产,是一种政府保护行为,而政府则会收缴破产人的其它资产,房产,债券,和银行存款等,悉数拍卖,用于清还所欠下的一部分债务。
1、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如果法人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破产! 2、根据破产法第128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六)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七)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八)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的 以上八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破产申请条件:(1)债务人明显失去偿还能力,不能用财产、信用和能力等方法偿还债务(2)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是期限过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不能偿还所有或主要债务。(4)无法偿还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宣布破产:(1)公共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偿还债务的;(2)保证,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偿还债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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