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规定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二)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三)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四)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五)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六)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煤矿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经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1,457人已浏览
12,7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