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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治安处罚规定

2022-08-16
第一条 为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八)贵阳市治安处罚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 (十)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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