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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工商管理局行政复议为了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工商总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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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文书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熟悉相关文书,组织印制新版文书,确保有关文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有效使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 服,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营业执照、许可证书等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相关权利,认为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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