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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
(一)支持范围。后期支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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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相同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应当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对偿费用不足以建设基本住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迁移后,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的零星树木,房屋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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