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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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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人员在接到指派或者安排后,应当及时会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并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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