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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怎样处罚?

2021-11-14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扰乱国家公共秩序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所、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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