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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第66条

2022-09-09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受理通知书。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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